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双轨制" 三个15日解决衔接问题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据悉,《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由“碎片化”向“双轨制”的演变。除此之外,山东省《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2016年1月1日起,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补贴提升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
《办法》:衔接需要三个“15天”
记者从《办法》中了解到,一个参保人在一个时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该是唯一的,也就是说,最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该只有一种,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互转移的过程中,参加职保和居保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对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办理,《办法》指出,3个“15天”办结业务。首先,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而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在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山东省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补贴
即将实行的《办法》实现了养老保险的双轨制,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惠民力度上也有了较大突破。提高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