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在2013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从2016年1月按月发放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部分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8元。
2.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具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二)适当倾斜部分
1.对至2013年12月31日(含)已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2.对至2013年12月31日(含)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符合上述第(一)、第(二)点条件,且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1902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1902元计发。
三、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批办法
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直属企业和其所辖县属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驻桂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审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审批。
五、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