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提高新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2016年1月1日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比例10个百分点,即第1至第12个月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第13至第24个月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领取,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疆各地是按不含三险一金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本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由于新疆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分别是1210元、1020元、940元、865元,乌鲁木齐市属于第二档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也分为4档,这次提高比例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由847元增至968元,最低标准由562.3元增至648.8元,分别比2016年增加121元、86.5元,平均增幅14.8%。
此前几年新疆失业金调整,都是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联动调整,今年不同的是继2007年自治区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比例之后又一次调整,调整前新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或65%领取。
领取失业保险金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按参保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金;满2年不满3年的,可领6个月的;满3年不满4年的,可领9个月的;满4年不满5年的,可领12个月的;满5年不满6年的,可领14个月的;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享受失业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