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2018-11-21李一老师

湖南的朋友想要申请失业保险金应该如何申请呢?不知道的朋友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这篇《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希望能帮助到你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自其失业之日起7日内报经办机构,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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