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病种付费。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下称孕产费用)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下称计生费用)。
(一)孕产费用包括:
1. 产前检查费用。产前检查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常规项目指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备查项目指协议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具体情况建议检查的项目。
常规项目范围:产检、尿常规、血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IV筛查、B超、胎心监测、心电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