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分级核算、风险共担的原则。
各县区在完成当年市下达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后,当年的生育保险基金如出现收支缺口,缺口部分按“3︰7”的比例由市、县区分别承担。未完成当年下达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缺口部分按“1︰9”的比例由市、县区分别承担。
生育保险基金缺口按年度结算,各县区在收到市催缴通知书10日内将本地区应承担的生育保险基金缺口资金划至市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的,市将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减。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