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生育保险2018-06-27李天扬老师

2005年天津市启动实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每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员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本期“医保服务台”就针对2016年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来为您进行详解。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产前检查费,是生孩子之前每个月进行检查的费用。二是生育医疗费,主要是分娩时发生的费用。三是生育津贴,是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四是计划生育手术费(含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

天津市2016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热点解答

天津市2016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热点解答

二、产前检查费报销标准是多少?

三、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是多少?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如何规定?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和计划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就医方式也是在联网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不用垫付再报销。

五、生育津贴是如何计算的?

生育津贴是根据生育当月缴费基数除以30.4再乘以享受津贴的天数计算出来的(生育津贴=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4×享受津贴天数)。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产假后,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申领生育津贴。申领的生育津贴不是全部支付给女职工本人,因为单位已经支付了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因此生育津贴将支付给单位。如生育津贴高于工资,单位应当将高出部分的“差额”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