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我县生育保险从1992年10月开始实施,至今已有20多年,从原来只补助生育女职工生育津贴增加到引产、流产补助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这期间生育保险政策不断完善,参保范围不断扩大,保障项目不断增多,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均衡了单位间的负担,保障了生育职工的待遇,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生育保险实践
生育保险从1992年10月实施后,3次提高标准,2011年8月,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重新修订了《新昌县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013年12月又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主要体现在:
1、参保范围不断扩大。1992年10月份实施范围只是县以上集体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1993年末参保单位仅242家,参保人数24965人,全年享受待遇383人,人均待遇1300元。目前,参保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全部职工,参保单位达到5215家,参保人数达到104010人,享受待遇人次达到2700人,其中享受津贴待遇人次为1968人。
2、报销项目不断增多。1992年,只对单位生育者给与产假工资补贴。目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津贴包括:平产、难产、剖宫产、多胞胎产及流产、引产等产假的工资补偿。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平产、难产、剖宫产、多胞胎产及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偿。计划生育费用包括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手术、复通手术的费用补偿。另外,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3、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原来流产、引产人员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现在可以享受。原来生育人员只能享受生育津贴,现在还可以享受医疗费用补助。原来只有就业人员可以享受,现在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人均待遇13035元,增加近10倍。
二、存在问题和建议
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保障女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1、享受生育保险条件。为避免生育职工钻政策空子,知道怀孕后选择性办理参保缴费,保障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各地在制订生育保险政策时,一般设定6个月或1年的等待期,只有超过等待期,才允许纳入生育报销范围。笔者赞同设立等待期,但等待期国家最好能够统一,这个时间应该超过怀孕时间,以10个月为好。过短避免不了选择性参保,过长生育者难以接受。如在等待期生育,需要明确如何处理发生的生育费用,笔者认为,等待期生育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影响生育者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