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关于适当降低2016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2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对全市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及待遇支付情况进行测算分析,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将我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仍保持为0.35%。
二、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各县(市、区)要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及待遇支付落实到位,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和管理。要向工作人员、参保单位和广大职工讲清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大意义,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同时,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三、各县(市、区)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沟通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