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产假的相关规定

生育保险2018-11-27李天扬老师

产假延长

  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我国拟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2016年11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是在1988年发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和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

  征求意见稿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公众可在12月2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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