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育保险新规10月1日起实行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6年6月20日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于1日起实行。《规定》是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律规定,对完善我省生育保险制度,规范生育保险管理,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生育保险权益,增进民生幸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的实行,明确了地方配套标准,细化了操作方法,是今后我省开展生育保险工作的法律依据。《规定》的最大亮点就是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在江苏就业的外籍人士。也就是说,市民今后无论在哪个单位工作,都可以享受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在此,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整理了新《规定》与原来的生育保险政策的几点重要变化,供市民参考。
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
1999年省政府颁布了《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规定》将覆盖范围扩大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
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调整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原来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缴费比例一般为0.6%0.8%,最高不超过1%。新《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超过0.5%的,需要报省政府批准。这一规定改变了目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相对固定,较少调整的现状,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针对目前各地生育保险政策不统一、待遇标准差异较大、基金各自封闭运行的现状,新《规定》明确,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生育津贴的待遇标准
有所提高
护理假期间,男职工也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职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原政策规定女职工在流产或生育时,可以享受15天至90天的生育津贴。新《规定》增加了生育津贴的享受标准。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并对难产、生育多胞胎、流产、引产等各种不同情况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职工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享受2至98天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