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计划生育节育奖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4-1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全面实行计生节育奖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8年1月1日后生育子女,夫妻一方或双方落实结扎措施(含子宫、输卵管切除术,下同)的东莞市户籍居民,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节育奖:
(一)独生子女父母。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农村纯生二女夫妻。指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包括曾生育二个女孩其中一个死亡,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经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再生育一个女孩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夫妻双方都为东莞市户籍居民的,双方均可享受节育奖;一方为东莞市户籍居民的,另一方为非东莞市户籍居民的,非东莞市户籍居民的一方从户籍迁入本市次月开始可申请并享受节育奖。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超计划生育的;
(二)落实结扎的一方结扎时超过49周岁的;
(三)落实结扎措施时夫妻双方均为非东莞市户籍居民的;
(四)生育子女后,一方或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转为农村居民的纯生二女结扎夫妻;
(五)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未经审批生育等违反计生政策,且未处理完毕的。
第四条 符合节育奖申请条件的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结扎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受理后,审核申请人资格,并报镇(街道)计生办审批。
领取节育奖人员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其户籍在市内镇(街)间迁移的,应到迁入地村(社区)重新申办。
第五条 节育奖发放标准现阶段为每人每月80元,经费由市财政负担,今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节育奖按月计算,按年发放。于每年7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