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符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 在办理《生育证》时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一)第一个子女被鉴定为病残儿并经批准生育第二 个子女的;
(二)已缴纳社会抚养费,因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经市地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按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统计公报公布的上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征收。
第五条 自愿退回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应同时全额退还。
第六条 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时、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市地及省计划生育部门集中部分,由下一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划转上一级财政专户。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应当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省、市地、县(市、区)三级计划生育部门按5:10:85的比例分配使用。
第九条 使用社会抚养费,由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规定的开支范围编报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需补助下一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拨给下一级财政部门。年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社会抚养费决算。
第十条 省、市地计划生育部门社会抚养费使用范围:
(一)困难地区节育手术费补助;
(二)基层三结合项目补助及人员培训;
(三)经政府批准的有利于人口发展的计划生育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范围:
(一)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
(二)奖励农村符合照顾生育二孩条件,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三)农村独生子女户及双女结扎户的养老补助;
(四)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按季度编制社会抚养费用款计划,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在经批准的用款计划内,凭原始发票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