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社保政策2018-08-16李天扬老师

2018汉中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第十四条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已婚女职工,在计划内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签发的妊娠及中止妊娠、出生、计划生育手术等有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根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的产假期限,结合参保单位缴费计发。 

(二)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因计划内生育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品费(含自费药品及营养药品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 

1.各级别医院产前检查费200元,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以医疗证明为依据,下同)300元,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700元; 

2.在二甲医院正常生产的1000元,难产的1900元,剖宫产的3000元; 

3.在三甲医院正常生产的1400元,难产的2300元,剖宫产的3600元; 

4.其他各级别医院住院生育的医疗费用,参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规定支付生育医疗费。一胎多育每多生一个婴儿的医疗费用增加800元; 

5.生育女职工在各级别医院发生的生育费用未达到定额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结算。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女职工因施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手术费等,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每人一次性60元的标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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