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建立全市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县市区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的经办管理,各县市区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的经办服务。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年工资总额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缴费基数的0.5 %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各级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全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调整全市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