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社保补贴和社保差额补助标准调整

社保政策2018-08-15王新老师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62号)的文件要求,自2016年3月起,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调整为1.5%,个人缴费比例从1%调整为0.5%;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调整为1.5%。据此,2016年4-6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差额补助标准相应调整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为628.43元/月。

二、用人单位招用厦门生源困难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为628.43元/月。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为600.50元/月。

四、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为:本市户籍人员不超过628.43元/月、非本市户籍人员303.12元/月。

五、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的社会保险差额补助不超过325.31元/月。

此外,2016年3-6月已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退抵处理方式,待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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