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全文)

社保政策2018-11-27李一老师

  为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保障养老用地供应,规范机构养老设施用地管理,我委起草了《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16年9月5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委。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606室

  邮政编码:518034

  电子邮箱: dlu@szpl.gov.cn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6年8月4日

  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规范机构养老设施用地管理,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养老设施,是指供机构集中赡养老年人,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护理、娱乐等服务所使用的房屋和场地设施。

  本办法所称机构养老设施用地,限于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及其他规划确定的可用于建设独立占地的机构养老设施的医疗卫生用地和社会福利用地。

  第三条 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优先纳入我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市民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需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会同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统筹确定五年近期机构养老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纳入我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第四条 我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采取以下方式供应:

  (一)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构养老设施用地,由市民政部门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免地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为市、区政府,实际使用单位为市、区民政部门。

  (二)产权归政府、引入社会资本举办的机构养老设施用地,由市民政部门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免地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为市、区政府,实际使用单位为市、区民政部门,由市、区民政部门引进社会资本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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