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中国梦2018-08-03李一老师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明确了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措施。

――再婚夫妻享有相同生育权利

――生育1孩2孩由家庭自主决定,不再审批

――两种特殊情形可申请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特殊情形再生育申请程序更加简化方便

――1月1日后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一、生育登记的对象:

1.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上述夫妻包含再婚夫妻。

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的,不适用生育登记。

二、生育登记的内容:

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现子女信息、孕情信息。

三、生育登记的途径:

1.公民自行登录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登记,下一步公民通过关注“四川卫生计生”政务微信公众号也可登记。

2.公民到男女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现场填写生育登记表格完成登记。

四、生育登记所需材料:

男女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外地户籍在现居住地登记的同时出示居住证。

五、生育登记的作用: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主动为办理生育登记的公民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需公民自费的项目,遵循自愿原则)。

服务项目包括: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2.免费增补叶酸;3.孕产期健康管理;4.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6.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服务;7.孕产妇住院分娩;8.新生儿疾病筛查;9.0-6岁儿童健康管理;10.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我省计划生育政策

一、生育政策:

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以下情形,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程序:符合《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的,由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受理上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取消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环节,确需核实信息的,由乡镇(街道)按照内部工作流程主动联系有关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批准生育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发给《生育证》;未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办理时限为自乡级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民也可通过登录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预约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审批通过后可在全省任何乡镇(街道)打印领取《生育证》。今后公民还可通过关注“四川卫生计生”政务微信公众号预约申请。申请人户籍、婚姻多次变动或婚育情形难以核查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后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到现场办理的,可以委托办理;基层办证机构可探索代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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