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生育保险2018-07-09三水老师

近日,内蒙古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新的《条例》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对全国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生育政策单独作出的规定,并提出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晚婚假和晚育假,明确规定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新《条例》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其中,符合《条例》规定如再生育的,则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且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外,修改后的《条例》对再生育情形作出了相应调整,明确规定了五种可以再生育一胎的情形,分别是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或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以及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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