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惠民政策2018-06-05李一老师

第一条 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使生育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和查询等服务;地税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登记及生育保险费核定和征收工作;市卫生计生部门按照规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市财政、卫计、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工商、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建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以用人单位本月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乘以0.8%进行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至分。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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