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生育时参加企业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时间满一年;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潍坊市生育保险待遇如何申报】
企业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及治疗生育并发症结束40天后到一年之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带齐有关材料到当地社保中心生育保险窗口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女职工生育
(1)在本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企业参保女职工,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出示生育女职工社保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女职工用人单位出具的联网证明,符合报销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当地社保中心与医院联网结算,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持以下材料到当地社保中心申报:
①企业填写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②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企业参保女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企业填写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②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
⑤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或剖宫产手术记录复印件(须在住院病历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2.企业女职工流(引)产
(1)企业填写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有生育计划者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原件、复印件;已婚已育无生育计划者,须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女职工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节育措施失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