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精准扶贫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关于“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等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应坚持“雪中送碳”的原则,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严格认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坚持“一户一档”,不得以资金整合的名义,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锦上添花”式的立面改造,不得用于项目搬迁的集中安置等。
二、严格工作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和监督,强化相关部门和乡镇的工作责任,把建设任务和监管责任层层分解,扎实推进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农村危房改造严格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省住建厅负责编制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农村危房认定标准和改造范围,指导各地项目申报。
(二)个人申请。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和低保等证明材料。
(三)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对提交申请表的农户,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确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评议公示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审查公示。各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住建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各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五)核准上报。县(市、区)住建局会同扶贫办对各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扶贫办主要对贫困对象进行审核,确认是否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危房户,住建局主要对危房改造户的情况进行复核,经鉴定后确认危房等级,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农村危房改造优惠政策。县级核准本地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报市、州住建委汇总后报省住建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