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指村“两委班子”的全部人员,即“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中的土地、矿产等资源价格大幅度提高,村集体经济也有了一定规模,国家对“三农”的补贴力度也在逐年加大,村官的权力寻租机会也随之水涨船高。村官贪腐现象频现,数额巨大,手法多样。
村官的腐败为什么没有人管?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管理村干部的主管部门,都管,又都不管,对村干部没有有效监督。对于村干部,当前有关部门是按职能分工各管一段,缺乏协调机制。谁来管村干部一时成了难点。
村干部不是公务员,成“三不管”地带
“村官”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是公务员,故而纪委的纪律之杖够不着,连被“双规”的“资格”都没有;是一级组织的“干部”,但不是我国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故而“监察”的规矩之箍套不上,连被监督的份儿的都没有;是“村民自治机构”的“法人”,但又不具备“主体资格”,故而法院的法律之剑戳不到,国家《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在他们面前统统“自动失效”——执政体制的结构性缺陷,不仅为“村官腐败”营造出这样一块党、政、法“三不管”的“洞天福地”,而且成为中国“吏治腐败”系统中一个十分隐蔽的“终端”,一些地方的“村官”,直接充当了乡镇干部腐败的“源头”。
民不举,官不究,对村官的有限管理也是力量薄弱
目前对村干部的管理,基本是组织部门管党建,民政部门管选举,农委(农经)管集体资产和离任审计,违法违纪归纪检监察部门,刑事案件归公安,连村干部的基本情况和统计数据也要几个部门相互来凑。由于政务繁忙,人手不足,各部门对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基本上持“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
乡镇一级,对村干部监管则持“三不”态度,即“不能管,不敢管,不愿管”。有的乡干部反映,按照法律规定,乡镇与村委会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政府不能对村干部进行监管。有的乡镇领导说,很多村干部是乡镇的人大代表,乡镇干部要接受人大监督,管多了对自己不利,在监督上有顾虑。有的乡镇干部与村干部有利害关系,乡里领导不但不愿管,有的甚至还会去四处说情包庇。
村民自治能力差,监督干部能力弱
在当前的村民选举中,家族势力,甚至黑恶势力渗透在选举中,贿选、迫选现象严重,村民自治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种不正常的选举使得村干部在一定程度上是和村民脱钩的,使他们敢于违法乱纪。而村支书这个“一把手”却不受村民选举权、罢免权的制约,更容易出现“一言堂”,不受村民的监督制约。
村务公正、财务公开等配套改革也没有及时跟上,或者流于形式,村民对村官仍然缺乏有力的监督。再加上目前村级组织“三合一”(党支部、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体制,权力过分集中,容易导致权力的膨胀。这种架构,在农村经济不发育的情况下问题不突出,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就会凸显弊端。
法律对村干部贪腐很难界定
有些村官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干部,出了事大不了不干了”。村干部毕竟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编制,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不然只能按照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等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罪名处罚,甚至根本无法定罪处罚,法律的威慑力远远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