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他人通奸生子丈夫诉离婚,结果被驳回
法制网讯记者黄辉通讯员江永平妻子与他人通奸怀上了孩子,怀孕期间丈夫是否可起诉离婚?近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离婚纠纷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就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2009年1月,原告徐华与被告陈兰按农村习俗置办了酒席,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9月4日生育儿子徐雨后,家庭负担日趋加重,原告不得已到广东务工,夫妻常年分居,感情日益淡薄。2016年9月,原告得知妻子已怀孕四个多月后羞愤不已,因夫妻已近两年未同居,小孩肯定不是自己的,妻子对此也不予否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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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6年2月,张先生与温女士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深圳共同生活,因性格、生活习惯等差异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6年6月温女士离开深圳,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16年10月,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温女士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2016年7月,张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却发现温女士已怀孕,张先生为此更加羞愤不已,因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张先生明知孩子不是他的,温女士也承认双方已有一年未共同生活,孩子不是张先生的。
【分歧】
法院是否应当立案受理该案?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立案受理。理由是虽然法律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能起诉离婚,但法律还赋予法院一个权力,就是确认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可以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且此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该案可以立案受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立案受理。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能起诉离婚,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就是保护妇女和胎儿的合法利益。这里保护的妇女,并没有加限定词,不能说有过错的妇女就不在内;这里说的胎儿,也是一切胎儿,既包括合法的婚姻关系所孕育的胎儿,也包括非婚姻关系所孕育的胎儿。虽然有司法解释女方怀上第三者的孩子后男方提出离婚法院可以受理。但这个司法解释的精神是不是符合保护妇女和胎儿原则的要求,还值得深入研究。即使是妇女一方有过错,也要尽量地不伤害妇女和胎儿的利益,使其权利得到保障。法律保护妇女,保护的是妇女的权利;法律保护胎儿,除了保护将来他作为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保护国家将来的发展。因为所有的胎儿,将来都是国家的生产力。所以总的还是要体现对妇女和胎儿保护原则的精神。故认为不应立案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