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子女投靠父母随迁办理流程
申请条件
(1)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
(2)申请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或以下成年子女,如申请人父母户口均在本市,未成年兄弟姐妹须一并申请:
①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
②本省生源且户口迁往学校的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接收单位,父母户口均已迁至本市的成年子女;
(3)符合本市子女投靠父母入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4)申请人、随迁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申请材料
基础性材料
①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②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父母离异,不需提供非法定抚养责任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父或母(非被投靠人)系国(境)外身份,收取国(境)外身份证明(如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应附中文翻译件;父或母(非被投靠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文书;
③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随户业务用途的《计划生育证明》;
④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情形提供材料;
⑤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被投靠人属离异或再婚的,还需提供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丧偶再婚的,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特殊性材料
①被投靠人迁入本市不满两周年的,需提供加盖存档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迁入本市的《招调通知书》或《入户介绍信》或《入户申请表》、《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各1份;
②申请人属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③申请人属户口已迁往学校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迁移证或迁移证存根(盖存档单位户口专用章复印件1份)及毕业证、报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学校出具的未就业证明,达到法定婚龄申请人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未婚未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