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户籍迁入-随军配偶、子女随迁入户 |
法律依据 | 《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数量及方式 | 根据市政府当年计划指标,符合条件的,按申请时间先后审批。 |
条 件 | 1.被投靠人是驻深部队军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批准; 2.申请人不属于在职干部、职工; 3.申请人符合本市夫妻投靠入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4.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子女须一并申请; 5.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2)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无配偶成年子女; (3)本省生源(户口仍随本省户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及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
申请材料 | 1.盖有军转安置办核准印章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3.被投靠人的军官证和军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4.干部家属随队批准书; 5.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 6.结婚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如申请人和被投靠人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 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还须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 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7.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8.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9.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提供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1份,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如果学校名称中有职业、技术等字样,须明确注明该生属于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在读字样; (2)随迁本省生源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提供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广东省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及《未婚未育证明》; (3)随迁病残成年子女,提供:①县级以上残联签发的一、二级《残疾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或本市残联签发的残疾等级鉴定证明;②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含收养子女)证明; (4)随迁收养子女: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表》(盖留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收养子女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或私自抱养弃婴(童)的,还须提供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盖福利机构公章复印件1份),内容包括弃婴来源(《捡拾弃婴(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弃婴公告、入院审批手续等。收养关系存疑 的,由市局安排亲子鉴定; (5)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 |
程 序 | (一)申请人或配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转办核准并在入户申请表上盖章; (二)申请人或配偶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深圳市公安局人口处户政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 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迁移证明》有效期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准予迁入证明》、《迁移证明》、结婚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 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需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不满16周岁未 成年人入户可由监护人代办,但涉及收养、双胞胎等较特殊情况时,未成年人应到场并现场摄像。申请人根据入户地选择情况需分别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相应 房产证核验。其中,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的,须户主或业主同时到场确认; (四)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
时 限 | 按入户申请的受理时间顺序安排审批,从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指标数办理准迁,如当年入户指标使用完毕,须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
法律效力 |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收 费 |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收费依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