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夫妻随迁入户指南

户口政策2018-11-27李天扬老师

  一、随迁条件:

  (一)夫妻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户口迁入我市已满三周年,另一方是市外户籍居民;

  (二)夫妻合法登记结婚且已满三周年;

  (三)申请人户口性质不明或属非农业户口,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须是无业人员,不属在职干部、职工;

  (四)申请人计生情况符合本市户籍迁入政策;

  (五)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须一并申请随迁。申请人 18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在高中以下(含高中)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或省内户籍申请人同一户上、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正式在读的成年子女,均可一同申请随迁;

  (六)携带符合以上条件的收养子女、申请人非婚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存疑,或其他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存疑的,受理后由审批机关组织亲子鉴定;

  (七)申请人无同时向我市其他政府部门申请迁入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1份,点击标题可下载);

  (二)申请人及被投靠人、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及被投靠人、随迁子女(不满十六周岁未办二代身份证的除外)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及被投靠人结婚证一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或被投靠人属再婚人员的,还须提供其前一(数)次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随迁子女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出生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随迁收养子女除外;

  (六)被投靠人户籍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用途的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七)非农业或不区分户口性质的劳动年龄段的申请人,须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机构或其下属主管业务部门十二月内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

  (八)随迁18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子女的,还须提供盖有学校公章的高中以下(包括高中)教育阶段正式在读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注明学校总机或校办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如果学校名称中有职业、技术等字样,须明确注明该生属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在读字样(盖章复印件1份)。随迁本省户籍高校正式在读成年子女的,还须提供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广东省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盖章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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