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到哪里去办理收养手续及办理程序

国家政策2018-09-13李天扬老师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参考法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一)合法收养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   

1、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二)非法收养   未经人口计生局批准,非法收养子女,需给养子(女)报户,需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写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况,已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收养时间),并加盖街道(乡镇)计生办公章;   

2、婚后未生育过子女者,需提交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3、持男女双方的证明及不能生育的证明(已生育过子女的只需男女双方证明)由计生局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收养子(女)的报户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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