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章制度2018-07-06王华老师

日前,民政部起草了《华侨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了收养人应提交的八种材料,包括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家庭情况报告等。以下为意见稿全文:

华侨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华侨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登记行为,保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华侨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本规定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辖机关】办理华侨收养登记的机关是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

第四条【收养人提交材料】华侨应当通过居住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养申请书;

(二)居住国主管机关同意其从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的证明;

(三)体检证明;

(四)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五)家庭情况报告;

(六)居住国居留权证明;

(七)中国护照复印件;

(八)2张2寸单人证件照片。

第五条【收养继子女提交材料】华侨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提交第四条第(三)、(四)、(五)项材料,但应提交华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公证认证】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证明材料应当由华侨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证、认证。

第七条【送养人提交材料】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成长情况报告、体检证明和照片,并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有关送养人提交材料的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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