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全文

规章制度2018-07-06王新老师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2016年3月3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120”急救医院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120”急救医院,是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危、重伤病员,是指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国家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标准,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伤病员。

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应当遵循统一受理、统一指挥调度和快速救治的原则。

第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纳入本级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发展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具体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物价、通信、电力、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以及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和学校等单位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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