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和安置补偿标准

国家政策2018-08-14李天扬老师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产生于五十年代,1953年政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进行修订完善,并一直适用到1982 年。十二大以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废止,1982年颁布实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务院,1982年5月 14日起施行),1987年土地征用由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1987施行日期 1982年5月14日 1987年1月1日 1988年12月29日 1999年1月1日

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3—6倍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安置补助费 每安置人口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2—3倍。每亩最高不超过年产值10倍。 每个安置人口,为年产值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两费经省级批准可提到30倍。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办法 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六届2次会议通过 六届23次会议通过(1987年) 七届8次会议修正(1989年) 八届37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7年) 九届21次会议通过(2000年)

施行日期 1983年7月17日 1987年1月21日 1989年3月13日 1997年7月14日 2000年6月29日

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5--6倍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8--10倍

安置补助费 该耕地平均年产值2-3倍,每亩最高不超过10倍。 平均年产值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

菜田3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 菜田3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

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为当季产值 菜田每亩600元,水田每亩350-400元。 菜田每亩800-850元,水田550元。 菜田1000元,水田700元。 菜田1000元,水田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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