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程序相关规定

国家政策2018-08-14李一老师

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走以下10个程序,否则违法!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报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内容:《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排途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情况等。

程序: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在报批前,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为:(1)告知土地征收情况。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据此,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没有按照上述程序来做,将导致错误的征地审批。

3、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

4、如果超过同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应逐级上报到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为:(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除国务院批准征收以外的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3款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是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