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省、市、县(市、区)教研室,以及电化教宵、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
职称评审是指对拟聘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教师的综合评价.
未列入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范围的其他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o
第三条实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莳用的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学校(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宵部门核定的当年可聘用岗位数额,按照一定比例差額推荐参加职称评审人数,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推荐工作.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和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髙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宵部备案.髙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组织实施,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实际确定评审权限和工作体制.省直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陣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省、市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和学校(单位)按照评聘结合制度要求制定的岗位聘用标准条件.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职称评定表、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跨学校(单位)评騁的,须向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提出申请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申报,评审通过后按事ik单位人寧管理规定办理人员交流手续,并在拟聘学校(单位)实现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