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做出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政策调整后,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不超过两年);
2、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7、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三年未重新就业的(户籍不在我市辖区的,当年即可办理);
8、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9、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通知自2017年3月29日起执行。
关于暂时降低个人住房贷款单笔
最高额度的通知
2015年3月以来,为了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多个文件规定,我市先后两次上调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大大提高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个贷率,有力地支持了我市住房市场去库存,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作出了贡献。两年来,全市新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2亿多元,通过公积金贷款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住房100余万平方米,交易金额50亿元以上。同时,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从不到70%上升到目前的95%左右,可用资金从10亿元左右降至目前的不足3亿元,因资金短缺导致的贷款申请人轮候现象越来越严重。
为了切实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公平性以及缴存义务与使用权利的对应,使每位贷款申请人的需求都能得到相对平等的满足,根据2月16日在我市召开的全省住房公积金年度工作会议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暂时降低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待资金充足后再逐步提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城区单笔最高额度从60万元降至45万元,各县单笔最高额度从45万元降至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