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五险一金最低标准及缴费系数调整新方案

国家政策2018-08-23李一老师

扬州社保缴费基数最新调整

据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省厅《关于发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84号)及江苏省、扬州市统计局公布的江苏省和扬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社会保险基数进行调整。

根据省要求和《关于发布扬州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扬人社[2016]213号),市区企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2550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下限按2732元执行。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 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职工申报基数应在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内。缴费基数与社会保险待遇挂钩,为维护职工权益,每年省、市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调整 最低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提高社保待遇、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

扬州社保缴费比例最新调整

一、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下调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3号),两年内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二、实施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暂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

根据《关于调整扬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扬人社〔2016〕157号),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三类(0.6%、1%、1.2%)调整为八类行业基准费率(0.6%、0.8%、1.0%、1.2%、1.4%、1.6%、1.8%、2.0%)。各用人单位按新基准费率缴费时,除劳务派遣企业和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外,暂按“费率就低”原 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现缴费费率执行。市区劳务派遣企业向单类别工伤 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应经备案确认后,按所派遣用工单位的行业类别基准费率执行;向两类及以上工伤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统一按1.2%的基准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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