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获悉,市物价局和教育局下发《关于调整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适当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据悉,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分类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经登记注册、评估定级后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调整为:省优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调整至以2200元/生/学期为基准上下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江都区两年内暂不上浮)。市优质园按1600元/生/学期标准收费,合格园按1200元/生/学期标准收费。除省优质园外,其他级别幼儿园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本次调整收费的范围包括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3个功能区(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和市直公办园保教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原在园幼儿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新入园幼儿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根据通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
幼儿园保教费退费按月计算。因幼儿自行退(转)园,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的,幼儿园应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