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省财政国库支付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差旅费开支严格按照《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厅机关工作人员岛内出差须填报《岛内出差审批表》(附件1),岛外出差须填报《机关人员出岛审批表》(附件2),不得进行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
各处室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特殊情况超出审批或规定出差天数后滞留、绕行其他地方,须事先报领导同意,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往返机场、火车站、码头、客运汽车站等出发地点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条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五条住宿费依照《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统一发布的全国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七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八条伙食补助费依照《管理办法》统一发布的全国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目的地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省内出差按海南省的伙食补助费标准100元/天)执行。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