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