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此次改革以10月1日为节点,由单位养老模式转变为社会养老模式,同时由财政或单位筹集养老资金转变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确定参保人基本养老金待遇。
据了解,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体系。包括: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鄂单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
据介绍,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数据采集和摸底工作已全面完成。数据采集结果显示,我市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共3185家,涉及在职人员90018人、离退休人员53398人,合计143416人。
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
改革将建立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机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之和执行。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