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府发〔2004〕21号
2004-7-3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2月24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六盘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市中心城区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六枝特区、盘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水城县、钟山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市中心城区以外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