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三门峡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国家政策2018-06-04李天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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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三政[1995]24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建设有计划地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种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服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四条 被拆迁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规定的期限搬迁。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处是三门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处内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

(二)审批拆迁人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

(三)对被委托拆迁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从事拆迁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检查、指导;

(四)调解、裁决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有关纠纷;

(五)实施市政府交办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

(六)对违反有关房屋拆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纠正或处罚。

第七条 城建、规划、公安等部门和被拆迁人工作单位,应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各项拆迁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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