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乡村教师补贴标准,衡水市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和补助计划

国家政策2018-08-13李天扬老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衡水市实际,近日,衡水市政府发布了《衡水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其中,对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乡教职工编制标准、工作激励机制等方面都有了明确规定。

建立多渠道长效补充机制

建立以县为主的乡村教师公开招聘机制。教师公开招聘办法、考试科目和内容须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突出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确保为乡村学校补充合格的教师。将“特岗教师计划”作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补充渠道,落实国家相关计划,执行国家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政策,县级教育部门为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岗位,编制、人社和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编制、人事和工资等手续。改革师范院校教师培养模式,构建专业化的教师培养机构,到2020年,在衡水学院启动小学全科教师免费培养试点工作。

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确保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求,以保证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寄宿制学校应合理配置专职生活教师,具体编制数量按省统一规定的标准核算。

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会同编制部门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县级编制、人社和教育部门按照专任教师“退一补一”的原则,及时确定每年乡村学校教师补充计划,确保教育发展需要和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创新乡村幼儿园用人机制。

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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