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渭南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国家政策2018-08-12李一老师

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渭南高新区拆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已经2013年第3次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2013年9月30日

渭南高新区拆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渭南高新区建设的顺利推进,切实保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渭南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渭南高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拆迁人是渭南高新区征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征迁办);拆迁安置补偿的组织实施单位是被征地拆迁村庄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的建(构)筑物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拆迁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限期拆迁的原则,实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第五条村民所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以户为单位进行,计户以宅基地审批文件或登记底册为依据。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补偿安置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村民身份;

(二)属于被拆迁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集体分配;

(三)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具有被拆迁村庄的合法户籍或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四)具有对被拆迁的建(构)筑物和其它地面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

(五)户口在拆迁安置期间迁出的现役军人(战士)、在校大学生、服刑人员;

(六)祖遗户。

第七条拆迁安置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补偿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具有勘测、拆迁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符合相关规定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勘测和补偿价格的评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对勘测、评估结果有争议时,可申请区规划土地局与被拆迁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共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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