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快我市黄标车淘汰,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调整本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标准,引导和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通告如下:
一、补助范围
提前淘汰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具体包括:
(一)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二)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三)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四)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五)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
(六)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七)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享受政府补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
(二)机动车于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拆解,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车辆提前报废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者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
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淘汰不予补助。
已享受其他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补助政策的车辆,不再补助。
二、补助标准
根据车辆类型、登记年限,分时段实施差别化补助标准。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拆解,并于2016年1月31日前申请补助的,按照下表标准提高50%进行补助;2016年1月1日至8月31前拆解,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申请补助的,按照下表标准进行补助;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拆解,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申请补助的,按照下表标准减半进行补助。拆解日期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日期为准。
2015年1月1日至本通告发布之前,已进行拆解,并已申领淘汰补助的,由车主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后办理追加发放补助差额。
根据《江苏省省级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奖补办法》,2000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微、轻型客车和中、重型汽油车,2007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柴油车,同时享受老旧机动车淘汰省级专项引导奖补资金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