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面积标准规定【最新版】

规章制度2018-08-06李一老师

1 对建设楼堂馆所是怎样规定的?

2013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明确指出,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包括停止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2 对按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是怎样规定的?

11月,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作出了系列明确的规定,包括建筑分类、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建筑装修等。其中,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是核心指标之一,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以下规定:

中央机关:部级正职 54平方米,部级副职 42平方米,正司(局)级 24平方米,副司(局)级 18平方米,处级 12平方米,处级以下 9平方米 。

省级机关:省级正职54平方米,省级副职42平方米,正厅(局)级30平方米,副厅(局)级24平方米,正处级18平方米,副处级12平方米,处级以下9平方米。

市级机关:市级正职42平方米,市级副职30平方米,正局(处)级24平方米,副局(处)级18平方米,局(处)级以下9平方米。

县级机关:县级正职30平方米,县级副职24平方米,正科级18平方米,副科级12平方米,科级以下9平方米。

乡级机关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根据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住建厅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县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湖北省乡级机关乡级正职24平方米,乡级副职18平方米,乡级以下9平方米。

此外,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