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规章制度2018-07-13李天扬老师

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期满(包括超期>役)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人员:

(一)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按评残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二)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且有详细病历的;

(三)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或当年民>部、总参谋部规定,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非本人退伍不能维持家庭生活,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部门,办公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粮食、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协助民>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接待,在主要车站设置临时接待站、中转站;义务兵退伍期间,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退伍义务兵优先购票,优先乘坐车船,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中转换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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