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重点解读

规章制度2018-07-09王华老师

新颁布的《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有什么重点?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重点解读,欢迎大家阅读。

教育救助不同阶段不同方式住房救助城乡各有措施起着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的社会救助制度,应当可持续发展,并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为困难群体救急难。为了更好地保障这项制度的实施,本市制定了《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对救助条例、各项救助的申请流程和救助方式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1低保:定期进行全面核查

本市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程序: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区县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重点说明:

区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区县民政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失独等符合本市分类救助政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区县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核减家庭收入或者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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