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全文

规章制度2018-07-04王新老师

6月29日,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根据规定,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在制定保障性住房轮候排序计分规则时,应当考虑残疾人因素;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享受八类优惠和照顾。根据计划,《条例》将从9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全文尚未公布,以下就为大家介绍下其相关内容:

一、禁止伪造或买卖残疾人证

《条例》中规定,残疾人的监护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扶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残疾人。并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转借、买卖残疾人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或者冒用他人残疾人证。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增加相应处罚规定。

二、规划建设残疾人康复场所

《条例》规定,市、区(市)至少建设一处符合标准要求的残疾人综合康复服务机构,社区规划建设应当统筹安排残疾人康复场所或者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中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市、区(市)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发放补贴等方式予以扶持。

《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度精神残疾人和生活困难的精神残疾人纳入免费定期服药范围,并按照规定对其住院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三、设置残疾儿童公办幼儿园

《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残疾儿童数量、分布情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根据需要设置残疾儿童公办幼儿园。公办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附属幼儿园或者学前教育部。残疾学生达5人以上的普通义务制教育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资源教师或特殊教育班。

《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规划。

四、住房保障考虑残疾人因素

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代缴个人承担部分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并逐步提高缴费档次和标准;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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