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
(2016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条例。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除享有国家、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残疾人保障权益外,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扶助优待。
第三条残疾人扶助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增强残疾人自身的生存发展和社会融入能力。
第四条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教育用地或者社会福利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条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义务,尊重社会公德。
第二章扶助主体与职责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一)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制度;
(三)领导和监督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条例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和督导;
(五)其他涉及本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