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5月21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9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呈现了十五大亮点:
一、明确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法律定位。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强调了全社会宣传教育的普遍义务。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学和就业培训内容;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四、提出了基层安监机构建设的明确要求。
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规定了物业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
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设施及通道、地下车库、化粪池、窨井、电梯、水暖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对燃气、供电等重要设施做好日常防护。
六、强调了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要求。
对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从经营条件、疏散通道、消防器材配备、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及演练等方面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明确了人员密集场所的禁止行为。